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債權人 陳素娥 上列債權人陳素娥因與債務人 蕭戊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素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查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已包含利息新臺幣795,000元,依上開規定,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並其數量。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戊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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