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6號聲請人 李菊英 聲請人 林榮彬 代理人 莊正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變更前後公司登記表以證明發票時法定代理人為 王明星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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