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瑋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陳瑋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關於被告本件各該犯行構成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應補充「被告於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各該犯行而均構成累犯,然核其之前案類型為施用毒品案件,在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等面向,概與本件各該犯行間,皆欠缺關連性或加重處罰之必要性,復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尚無援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確切事由,故均不予加重其刑,特予指明」。
二、附件附表一編號5時間欄所載之「109年3月7日01:45:57」,應更正為「109年3月7日01:46:57」;附件附表
一、二所載之「金額」,皆應補充為「金額(元)」。
三、補充「被告陳瑋杰於110年4月29日、同年11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各該期日筆錄)」為證據。
叁、審酌被告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對於未
經同意不得以他人行動電話門號進行線上消費等非法方式,進而侵害他人財產權益之情,自當瞭然於胸,卻不思以合法、正當之途徑取得所需,擅以輸入他人行動電話門號等資料之方式,盜用並詐取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損害告訴人 徐志豪 之財產權益及電信公司對電信費帳單授權交易與管理之正確性,皆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詐得利益之數額,以及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肆、被告實行本件各該犯行取得之遊戲點數價值合計新臺幣13,000元,均屬其犯罪所得,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116號被告陳瑋杰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杰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陳瑋杰與徐志豪為朋友,陳瑋杰於109年3月2日、同年月3月7日及3月19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滿平街等地,向徐志豪借用搭配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使用。陳瑋杰借得前開行動電話使用後,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未經前開門號使用人之徐志豪同意,即於附表所載之消費時間,為下列犯行:(一)於109年3月2日及7日分別利用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連接至網際網路,登入帳號為「進幣哥」之星城手機遊戲,向GooglePlay商店購買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星城遊戲點數,而虛偽表彰徐志豪表示同意購買該等商品意思以行使,並將如附表一所示消費金額併入前開門號電信費帳單之電磁紀錄,致GooglePlay商店陷入錯誤,誤認前開門號使用人徐志豪欲購買附表一所示商品,而以新臺幣、遊戲幣1:1之比例提供遊戲點數予陳瑋杰,且將如附表一所示消費金額併入前開門號電信費帳單,即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免予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財產上利益,足生損害於徐志豪、GoglePlay商店及遠傳公司對於商品銷售及電信費管理之正確性。(二)於同年月19日利用前開電話號碼小額付費之方式購買MYCARD點數各2000點,共4000點,致遠傳電信陷於錯誤誤以為系門號使用者徐志豪欲購買,將上開金額併入徐志豪之電信帳單內,陳瑋杰再持上開購得點數加值進入自己之JCZ0000000000號遊戲帳戶內,以此獲有相當於4000元現金價值之利益。
二、案經徐志豪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瑋杰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前開時、地,使用告訴人手│││之供述│機登入遊戲、購買遊戲點數之事實,然││││辯稱係經過告訴人同意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徐志豪於警│告訴人曾於前開時點將手機借予被告使│││詢及偵訊中之證詞│用,之後接到遠傳公司簡訊通知小額付││││費遭盜用之事實;伊自己根本沒有用││││GOOGLEPLAY的功能也不會儲值遊戲點││││數│├──┼───────────┼─────────────────┤│3│遠傳公司小額代收服務繳│被告於前開時點使用告訴人門號為如附│││款通知│表所列消費之事實。│├──┼───────────┼─────────────────┤│4│被告與告訴人對話內容翻│證明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使用其小額付│││拍照片│費之功能。│├──┼───────────┼─────────────────┤│5│智冠科技回覆關於MYCAR│證明被告使用告訴人之門號購買點數儲│││D之點數儲值資料│值進入自己之遊戲帳號之事實。│├──┼───────────┼─────────────────┤│6│遊戲帳號JCZ0000000000│證明被告使用告訴人之門號購買點數儲│││號帳戶之綁定門號資料、│值進入自己之遊戲帳號之事實。│││門號申登人資料、帳號登││││入之IP資料與IP申登人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盜用向告訴人借用之行動電話購買遊戲點數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5至9及附表2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前開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判決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檢察官周懿君附表一:
┌──┬────────────┬──────────┬───┐│編號│時間│服務項目│金額│├──┼────────────┼──────────┼───┤│1│109年3月2日14:26:57│GOOGLEPLAY商店消費│1000│├──┼────────────┤├───┤│2│109年3月2日14:27:59││1000│├──┼────────────┤├───┤│3│109年3月2日14:28:13││1000│├──┼────────────┤├───┤│4│109年3月2日14:36:44││1000│├──┼────────────┤├───┤│5│109年3月7日01:45:57││1000│├──┼────────────┤├───┤│6│109年3月7日01:47:18││1000│├──┼────────────┼──────────┼───┤│7│109年3月7日01:47:43││1000│├──┼────────────┼──────────┼───┤│8│109年3月7日01:48:04││1000│├──┼────────────┤├───┤│9│109年3月7日01:48:23││1000│├──┼────────────┼──────────┼───┤│合計│││9000│└──┴────────────┴──────────┴───┘附表二┌─┬────┬────┬────┬─────┬───┐│編│儲值時間│金額│付費方式│消費內容│金額││號││││││├─┼────┼────┼────┼─────┼───┤│1│109年3│2000│遠傳電信│MYCARD點數│2000│││月19日16││帳單付費││元│││時23分│││││├─┼────┼────┼────┼─────┼───┤│2│109年3│2000│遠傳電信│MYCARD點數│2000│││月19日16││帳單付費││元│││時28分│││││├─┼────┼────┼────┼─────┼───┤│││││合計│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