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徐○菱法定代理人 洪家卉 同上被告 康富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78號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湯有朋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