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榮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