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 律師被告 謝宜育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金訴字第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所載(引用為附件)。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則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刑事部分業於民國105年5月26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05年6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審判筆錄1份(見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8號刑事卷宗第124頁至第142頁)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見本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卷宗第1頁至第8頁)在卷可稽。茲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之起訴期間不符,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