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9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