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余欣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冠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