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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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8號聲請人 吳武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源輝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源輝之父,相對人於民國97年4月間因腦溢血,自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吳源輝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子吳源輝業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