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25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曾智群 律師被告 陳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