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被告 余詩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
7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89元,應繳納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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