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22號聲請人 林國權 相對人 林劉嫦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依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方式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69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裁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今相對人之次女 林瑪莉 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死亡,林瑪莉之配偶 鮑迪揚 及相對人同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林瑪莉所遺不動產尚有貸款尚未清償完畢,擬由林瑪莉之配偶鮑迪揚繼承取得,林瑪莉動產部分則分由鮑迪揚及相對人繼承取得,而詳如106年6月9訂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故需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項,,爰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明: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依前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林瑪莉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第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96號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函文、鮑迪揚居留證影本、林瑪莉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財產明細資料、繼承系統表、貸款資料、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依聲請人提出之遺產繼承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林瑪莉之繼承人為其配偶鮑迪揚及相對人,其配偶鮑迪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後,相對人取得之遺產價值已大於其取得遺產之應繼分價值,分割方式對於相對人有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紀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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