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9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659號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如本院98年度補字第168號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