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十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五之罪,經受刑人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