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即乙○○○等3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1,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