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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