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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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戊○○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