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上訴人彰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被上訴人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定金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蔡和憲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