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黃勝隆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吳正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