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郭樑勳 被告 高元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