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2號上訴人 李佩娟
黃麗娜 以上上訴人與 徐憶婷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8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上訴人黃麗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元;(二)上訴人李佩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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