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廷
施崇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彥廷、施崇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