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離婚登記及遷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離婚登記及遷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