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仍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仍東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仍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附錄之法條,為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然刑法第320條規定,業已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本案犯罪行為發生於新法施行後之112年3月28日,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20條規定,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附法條應係誤引,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前科
與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形式上符合累犯,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後階段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即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欠佳,有前揭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學歷、所竊得財物價值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被害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並未扣案,爰就未扣案之犯罪所依前述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101號被告李仍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仍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8日7時6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丁素靖 所經營址設屏東縣○○鎮○○街00○0號之「東隆古味麵食館」櫃檯桌上置放之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零錢現金,得手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嗣經警 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仍東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素靖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偵查報告、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蒐證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0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犯罪所得,併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7日
檢察官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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