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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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2號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未檢附證據,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