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80號、97年度執字第14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共同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共同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1│2│3│4│├───────┼──────┼──────┼──────┼──────┤│罪名│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共同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11.27│96.11.28│96.12.02│97.01.15│├───────┼──────┼──────┼──────┼──────┤│偵查機關年度及│台中地檢97年│台中地檢97年│台中地檢97年│台中地檢97年││案號│度偵字第1734│度偵字第1734│度偵字第1734│度毒偵字第│││號│號│號│1474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932號│932號│932號│1456號││├───┼──────┼──────┼──────┼──────┤││判決│97.04.03│97.04.03│97.04.03│97.07.09│││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932號│932號│932號│1456號││├───┼──────┼──────┼──────┼──────┤││確定│97.05.08│97.05.08│97.05.08│97.09.08│││日期│││││├───┴───┼──────┼──────┼──────┼──────┤│附註│臺中地檢97年│臺中地檢97年│臺中地檢97年│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145│度執字第9145│度執字第9145│度執字第│││號│號│號│14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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