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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