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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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原名 高長 ?????丙○○原名陳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詮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詮瑞公司」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被告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詮端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