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徐民初字第一五一九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結婚,後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經大陸地區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均係再婚,婚前雙方了解不夠,婚後因脾氣性格不合且分居兩地未建立起真摯的感情,現雙方自願離婚且無子女、財產住房等糾葛,應予准許」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甲○○與被告 張添貴 離婚」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公證書附卷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