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被告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月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