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人 簡嘉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淑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經上開分會認聲請人係無資力者,而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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