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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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裁定關於支票附表支票號碼「CJY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YJ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