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請
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於97年8月11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於97年8月14日收受送達,並於97年8月15日聲明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第20條之約定,若就本合約所生之糾紛涉訟,雙方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
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年 2月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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