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頤和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