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0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27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出租契約書第1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1月間起,因營業需要,陸續向
訴外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全錄公司)指
定XEROXDC236FPX、DC2005FK、DC3005FK數位式影印
機共3台(機號:340543、330004、380252號,下稱系爭影
印機),由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使用收益,兩造並簽訂出
租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為60個月,每期
(月)租金各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惟被告自97年7月
起未依約給付租金,並發函告知停止營業,原告乃於同年9
月18日間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3日內給付積欠之2期租金,
逾期即終止租約,詎被告迄未清償,依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
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給付原告未付之租金504000元(即(60
-17)3500+(60-10)3500+(60-9)3500=
504000)。又被告返還租賃物時,由富士全錄公司以166250
元買回,經扣減買回價後,被告尚積欠租金337750元,為此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337750元及按年息14.6計算之損害賠
償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系爭租約第10條第1款約定:「承租人若發生下列各款之
任一情形時,經出租人催告後仍不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本
契約即刻終止,且承租人應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並即核
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
1.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其他債務…」、第12條第1項約定
:「承租人若延遲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
支付自原應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息14.6%計算之延
遲利息支付損害賠償金。」,有出租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至6頁)。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富士全錄公司指定系爭影印機3台,由原
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使用收益,兩造約定租賃期間為60個
月,每月租金各3500元,被告自97年7月起未依約給付租金
,經原告於同年9月18日間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3日內給付
積欠之2期租金,逾期即終止租約,詎被告迄未清償,依約
應一次給付原告未付之租金504000元,扣除富士全錄公司買
回系爭影印機之價款166250元後,被告依約尚應給付原告租
金337750元及按年息14.6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出租契約書、客戶付款紀錄表、律師函
、存證信函等件(見本院卷第4至10頁)為證,且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37750元及自97年9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損害賠償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
合    計   364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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