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有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有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詹有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共2罪)、
7年10月(共3罪)、7年9月(共5罪)、3年11月、3年10月(共2罪)、3年9月(共2罪)、7月(共2罪)、5月(共3罪),且該判決就其中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並就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9各罪,其中編號1至8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9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ㄧ,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詹有為105年8月10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詹有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11月(共2│有期徒刑7年10月(共3││││罪)│罪)│├───────────┼───────────┼───────────┼───────────┤│犯罪日期│103年5月15日21時許(│103年2月18日22時16│103年1月31日上午某│││原聲請書載為103年5月│分後數分鐘(原聲請書│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15日,應予補充)│載為103年2月18日,│3年1月31日,應予補││││應予補充)│充)││││103年2月19日23時50│103年2月20日23時30││││分後數分鐘(原聲請書│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載為103年2月19日,│3年2月20日,應予補││││應予補充)│充)│││││103年3月16日11時10│││││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3年3月16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90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9101│、103年度偵字第19101││││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補充)│補充)│├─┬─────────┼───────────┼───────────┼───────────┤│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9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29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38號(│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105年度執助字第23號,│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刑期為105年3月8日至│106年3月8日至116年│106年3月8日至116年│││105年11月7日)│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3年5月20日至103年8│3年5月20日至103年8││││月20日)│月20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共5│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3年1月11日20時許│103年3月28日某時許(│103年4月10日23時30│││(原聲請書載為103年│原聲請書載為103年3月│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1月11日,應予補充)│28日,應予補充)│3年4月10日,應予補│││103年2月11日15時30││充)│││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103年4月11日2時15│││3年2月11日,應予補││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充)││3年4月11日,應予補│││103年3月10或11日某││充)│││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3年3月10或11日,應│││││予補充)│││││103年4月10或11日某│││││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3年4月10或11日,應│││││予補充)│││││103年5月17日19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3年│││││5月17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9101│、103年度偵字第19101│、103年度偵字第19101│││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補充)│補充)│補充)│├─┬─────────┼───────────┼───────────┼───────────┤││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事├─────────┼───────────┼───────────┼───────────┤│實│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審│││││├─┼─────────┼───────────┼───────────┼───────────┤│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106年3月8日至116年│106年3月8日至116年│106年3月8日至116年│││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3年5月20日至103年8│3年5月20日至103年8│3年5月20日至103年8│││月20日)│月20日)│月20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共2│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共3罪)│││罪)│││├───────────┼───────────┼───────────┼───────────┤│犯罪日期│103年3月6日17時30│103年2月5日18時許│103年5月7日16時許│││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原聲請書載為103年│(原聲請書載為103年│││3年3月6日,應予補│2月5日,應予補充)│5月7日,應予補充)│││充)│103年5月15日12時許│103年5月14日16時許│││103年4月1日20時30│(原聲請書載為103年│(原聲請書載為103年│││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5月15日,應予補充)│5月14日,應予補充)│││3年4月1日,應予補││103年5月16日16時許│││充)││(原聲請書載為103年│││││5月16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103年度偵字第19101│、103年度偵字第19101│、103年度偵字第19101│││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號(原聲請書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度偵字第15199號,應予│││補充)│補充)│補充)│├─┬─────────┼───────────┼───────────┼───────────┤││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事├─────────┼───────────┼───────────┼───────────┤│實│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審│││││├─┼─────────┼───────────┼───────────┼───────────┤│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105年度執字第11590號│105年度執字第11591號│││(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期徒刑10年8月,刑期為│,刑期為116年8月7日│││106年3月8日至116年│106年3月8日至116年│至117年4月6日)│││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8月6日,羈押日期為10││││3年5月20日至103年8│3年5月20日至103年8││││月20日)│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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