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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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顆粒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壹柒叁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顆粒2包,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鑑識中心民國102年7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陳孟利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72號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104年3月12日死亡,而由本院於104年4月2日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4年4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顆粒2包(合計淨重為0.1787公克),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該中心從中取樣0.0053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合計為0.1734公克,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2年7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102年度毒偵字第372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分別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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