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袁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