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選任辯護人林開福
陳芝荃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