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55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55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曾冠豪

被告 王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08,858元,故訴訟費用中1,11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11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