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 梁智遠 訴訟代理人 梁馨方
梁淑芬 被告 梁文馨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甲不動產)為原告所有;㈡請求確認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乙不動產)為原告所有;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下稱丙不動產,與甲、乙不動產合稱系爭不動產)登記返還為原告所有。則原告請求確認甲、乙不動產為其所有,並依民法第416條、第419條規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登記返還丙不動產為原告所有,依上開規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不動產前經囑託 陳瑞貞 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市場交易價值,經鑑定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66萬8,400元一節,有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附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6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智興段441-131211/57,173,600元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建物門牌總面積附屬建物11724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共5層第一層82.05合計82.05平台11.93全部4,767,000元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備註共計11,940,600元附表二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建成段901146.5740/100005,585,840元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建物門牌總面積附屬建物15239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共4層第一層52.14騎樓11.83合計63.971/22,364,16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備註:含共有部分同段5235建號(權利範圍:703/20000)共計7,950,000元附表三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建成段901146.55400/1000001,773,380元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建物門牌總面積附屬建物1524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共4層第三層21.77合計21.77陽台1.95全部1,004,420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備註:含共有部分同段5235建號(權利範圍:267/10000)、同段5246建號(權利範圍:2135/10000)共計2,77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