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48號上訴人 黃雅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仰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民事庭110年度訴字第64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既法定遲延利息(見原審卷第9、184頁、本院卷第15頁),依前揭規定,本件係屬民事小額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章有關小額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以書狀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陳正昇
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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