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蔡素眞 (即 蔡丁旺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16310-311192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36357-2175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59517-5141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77825-01875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4567-616406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627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168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649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810味王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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