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債務人 吳仁傑吳保羅吳銘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帳影本及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130至13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總清償金額57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8.1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別無其他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0萬5,705元,扣除必要支出36萬4,800元後,餘額為14萬905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萬6,0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4,300元,
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萬4,794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8,384元﹙計算式:22,684-14,300=8,384﹚,已將該餘額九成五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8,0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709萬6,770元。││4.總清償金額:57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8.1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5,823│333│├──┼──────────────┼──────┼──────┤│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9,450│1,127│├──┼──────────────┼──────┼──────┤│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31,020│599│├──┼──────────────┼──────┼──────┤│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593│101│├──┼──────────────┼──────┼──────┤│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0,620│249│├──┼──────────────┼──────┼──────┤│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8,101│854│├──┼──────────────┼──────┼──────┤│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1,846│1,930│├──┼──────────────┼──────┼──────┤│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48,535│618│├──┼──────────────┼──────┼──────┤│9│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8,373│269│├──┼──────────────┼──────┼──────┤│10│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3,553│139│├──┼──────────────┼──────┼──────┤│11│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79,856│1,781│├──┼──────────────┼──────┼──────┤││合計│7,096,770│8,0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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