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丁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丁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