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甲○○被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該裁定雖提起抗告,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駁回,並送達原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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