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473號聲請人 許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賢 、 翁一緯 、 陳永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簽發系爭本票十二紙時(即民國105年3月7日、105年3月9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4日、105年3月25日、1053月31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