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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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雅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雅評於民國94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
8年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
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8日止累計59,859元未給付,其中57,581元為本金;2,2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雅評於民國9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8日止累計68,030元未給付,其中67,633元為本金;31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雅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7月6日止累計31,252元未給付,其中28,908元為消費款;1,144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雅評│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5%│││57581元││7月9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張雅評│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計│││67633元││7月9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張雅評│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908元││7月7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