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
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張文山
陳家津 等二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測試觀察紀
錄表、及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診斷證明書各一件、及現場照片九幀等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О.四一毫克,其不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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