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嵩旻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嵩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嵩旻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強盜、公共危險、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
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